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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事项
发布日期:  2021-12-08  访问量:     

监督职责

扬州市水利局设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相应的审批权限,对招标人招标前提交的基础资料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认定;

(二)派员监督招标文件审查、标底编制、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包括暂停开标、评标和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决定的建议,以及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建议;

(四)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等备案材料;

(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扬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2018修订)。

监督对象

1、招标人2、投标人   3、招标代理机构4、评标委员会

监督事项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技术咨询、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5、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定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投诉、质疑等异议处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监督程序

1、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文件编制申报表(含招标文件、最高限价、咨询纪要等),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信息发布及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修改。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4、行政监督部门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报告、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最高限价及标底编制说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中标人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内容。

时限

一、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二、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3、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