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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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10-31  访问量:     

经我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102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加强湖泊湖长制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是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的重要制度保障,必须坚持流域统筹、河湖并重、水陆共治,明确各方责任,细化实化措施,严格考核问责,确保取得实效。

《意见》要求,到201812月底前,全市境内所有湖泊实现湖长制全覆盖,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湖长体系,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湖长制工作日常事务。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等省管湖泊由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其他重点湖泊、跨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乡(镇、街道)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湖长。小型湖泊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湖长。省管湖泊的市级湖长是辖区内第一责任人,其他湖泊的最高层级湖长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管理保护负总责。

《意见》明确,我市湖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强化湖泊资源管理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建立湖泊管理长效机制、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湖泊综合功能等八个方面,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完善监测监控、严格考核问责、加强舆论引导等方面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