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5月15日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也于2014年3月1日起颁布施行。我局组织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对《办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进一步促进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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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客观真实地对《办法》提出的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修改。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8日